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2-01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2]6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邮政业务收入的0.3%,各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市邮政业务收入的1.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