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特急明传电报精神,中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我省配套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避免2002年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大规模调库,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麻烦,现对2002年1月1日后税收征缴、入库等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个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资源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预算级次重新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铁道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省、市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
(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省、市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35%。
(三)增值税
中央与省、市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具体比例为: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四)营业税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缴纳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收入,上缴省级财政。
国税局征收收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甩做为中央级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2)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方营业税,为省、市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省、市财政。具体比例为:省分享10%、市分享90%。
(五)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市收入,缴入市以下地方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根据所得税收入的变化情况,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类“企业所得税”、第05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第07类“个人所得税”等预算科目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税务机关、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税收征、退税控制手续,进行财政收入统计。统一按修改后的科目执行。
三、缴库
(一)企业所得税
1.铁道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库:(1)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应地缴入中央国库。(2)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凡实行总机构集中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片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凡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分文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2.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各级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办法缴为库:
(1)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2)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缴库,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凡按中央改革方案的规定,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跨省分享的(企业具体名单详
见附件2),企业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经批准分支机构可以预缴部分所所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秘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②凡实行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纳税、跨市分享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其企业所得税先由总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经批准可以预缴部分所得税的,预缴税款由分机构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③其他未列入中央和省确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名单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后,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上缴各级国库。其中,缴入市以下的企业所得税需进行地区分享的,由各市财政自行协商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和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个人,代扣代收和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三)增值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各级财政和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四)营业税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缴纳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2.作为中央级收入的金融保险营业税仍由国税局征收,就地缴入中盎库。
3.省市共享的地方营业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分别缴入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库。
(五)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就地分别缴入市以下各级国库。
(六)上述各税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要分清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不得,认真填写缴款书,以便国库正确办理库款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四、其他
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年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各市接到本通知后,结全本市工作者进展情况,立即研究转发本通知,确保2002年1月4日前下发各基层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部署,确保自2002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分级入库。我省具体改革方案及预算管理有关文件,待省政府批准后即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