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1-17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会[2001]61号文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根据我省2000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2001年度会计报表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如果没有报送年度报表,将视同停业,收回执业证照,责令其整顿,经检查验收验收后再申请执业。

二、从2002年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新增设、调整的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会计报表要求(半年报:7月15日前;年报:第二年1月30日前报出)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要做到编报及时、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全面,不得供故任意估列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如发现在会计报表中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所执业资格。

四、科务师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报表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业务收支升降原因;税金及会费上缴情况及其它有关财务方面需说明的问题。
(此文发至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 国税函[2001]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财政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财会[2001]61号文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 财会[2001]6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所(以下简称“事务所”0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
“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需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费用。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收到其他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撮的用于事务所发展基金。事务所提取共同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借记“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下的“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

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责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1.在“专项应付款”项目下增设“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余额;
2.取消“盈余公积”项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项目。其他会计报表中相关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的项目也一并取消。
(二)利润表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事务所各项收入、支出的具体内容按照分部报表的要求填报。

四、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事务所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特别处理外,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原事务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按规定计提固不定期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对其摊销额的影响。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四)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递延资产”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以及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期初留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其余“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2.“事业发展基金”和“合秋人共同基金”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共同基金”科目。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