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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2-18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1]13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省局决定对采取定期
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现
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双定户”能够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按
期申报。
  二、“双定户”的月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必须按照《征管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实际申报数额缴纳税款。
  三、“双定户”的经营收入连续3个月申报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主管地税
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定额调整。
  四、“双定户”的月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不申报的,视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
报,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理。具体偷税数额暂按超过定额20%以上的
经营收入额计算。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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