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起草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说明》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3-28    文件号: 冀地税三函[1995]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起草<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重要内容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宣传、贯彻时参考,以便正确理解屠宰税政策的精神和内容,从而使其更好地得以贯彻实施。


附:关于起草《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说明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现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依据
(一)国务院国发[1994]7号《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下放了屠宰税的管理权。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国务院国发[1993]90号通知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产品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以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屠宰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0号《关于屠宰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5号文件规定:“屠宰税下放各地管理后,各地制定的屠宰税的具体征收办法,也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五)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税收实行分级征管,……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六)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发[1995]011号《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税收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需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项,由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报地方政府决定。
  二、起草的原则
  (一)基本保持原税负。
  原规定收购牲畜收产品税,税率3%;屠宰牲畜征收定额屠宰税,税负参照产品税确定。这次制定《办法》,保持了原税率不变。
  (二)统一税法,公平税负。
  为了解决国营、集体与个体多年存在税负不平的矛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平税负,促进合理竞争。这次将国营、集体和个体统一定为执行一个税法,一个3%的税率。
  (三)与友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不论是屠宰税的开征与否,还是在征收范围与税负的设计上,我省都与友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协调。从目前得知的情况看,友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是都继续开征了屠宰税;二是在征收范围与税负上,大体与我省一致。
  三、征收范围
  本《办法》规定屠宰税的征收范围与原规定相比而言,可以说包括三项:一是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猪、牛、羊(即基本上是原缴纳收购环节产品税部分);二是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的马、驴、骡、骆驼(即原不征收购环节产品税而征5%牲畜交易税的部分);三是屠宰的在收购时未纳税的和自养猪、羊、牛、马、驴、骡、骆驼。这第三项与现行规定是相同的。
  需说明的是第一和第二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制定屠宰税办法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由收购者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这与上述第一项是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鉴于在实际执行中,对“食用”与“非食用”、“菜”与“非菜”不便区分的情况,并本着容易操作和源泉控管原则,我们在《办法》中不再区分食用与否,只是在减免照顾中体现了。第二项:因为这次税制改革,国务院对牲畜交易税已停征。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收购环节源泉管理,在《办法》中把所有单位和个人收购的马、驴、骡、骆驼,即原征牲畜交易税的部分也包括进来了。这对缓解财政紧张状况的坝上地区来讲,也是必要的,其税负较前也是轻的。同时,和山西、天津等省市也是一致的。
  四、税负
  (一)按本《办法》计划的税负,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原来规定,收购并屠宰食用生猪、菜牛、菜羊的国营、集体单位收购时应纳产品税,税率是收购牲畜金额的3%,屠宰后不再纳屠宰税;对其它单位与个人收购时不纳产品税而纳5%牲畜交易税,屠宰时再征屠宰税;对屠宰卖肉的个体屠宰户,收购时不纳产品税,屠宰时应纳定额屠宰税,其定额本着与收购产品税的税负大体相等确定。但由于一个执行按固定比例计算纳税,一个执行规定额纳税;而客观上由于价格不断调整而对执行定额纳税的屠宰税定额又不可能做到频繁调整,所以实际执行中税负不尽一致。因此,收购并屠宰卖肉的国营、集体单位,一直抱怨与屠宰卖肉的个体屠宰户比较税负不公。本《办法》规定,屠宰税依据收购应税牲畜的金额或屠宰应税牲畜肉的金额同以3%的税率计算征收,即收购和屠宰两种纳税人是一个税率、两个税基。实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
  (二)原屠宰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按本《办法》规定和现在物价水平测算,屠宰每头应税牲畜的应纳税额比现行按原物价水平确定的全省统一纳税定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一头同等重量的猪应纳税额,按本《办法》和现行物价计算约24元;原规定为6元。由于我省1988年4月后,没有随物价上涨及时上调屠宰税定额,所以,从每头应税牲畜所负担税收的绝对额看,改革后比改革前有所增加。但这个变化是正常的,是物价变化因素带来的。纳税人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