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审计厅关于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28 文件号: 冀财库[2001]1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等速事业单位账户的意见》和我省《关于贯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我省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清理整顿银行账户自查工作已经结束。据统计,省直自查单位共计1773个,其中:一级预算单位114个,二级预算单位870个,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789个,汇总账户总数4686个,单位自查撤消户114个。
从自查汇总情况看,部分单位在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上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不按审批程序开户。从统计情况看,无开户许可证账户977个,占总数的21%。二是多头开户,重复开户。有的单位一项资金开设2个、甚至3个账户,超过10个账户的单位达72家。三是非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单位非财务职能部门管理账户为783个,占总数的16.7%。四是临时账户220个。五是非正式行政事业单位(虚设机构)开设账户70个。
对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及《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冀财预字[1998]第85号)的要求,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各部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由部门、单位财务职能机构管理。除国这另有规定者外,各部门、单位的非财务职能机构不得开设、管理任何账户。各部门、单位内非财务职能机构已开设、管理财务职能机构进行管理或撤消。
二、按规定允许开设的账户,每个部门、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户。各部门、单位超规定多开或重复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予以归并或撤消。
三、各部门、单位无银行开户许可证、擅自开设的银行账户,限期12月15日前予以撤消,按规定允许开设的,按程序报批后保留。
四、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开设的专项资金账户,应严格按相关账户,要于12月15日前予以撤消。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彻底整顿,并建立本单位银行账户开户、使用、撤消等备案制度。2001年12月21日前将整顿秩序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监察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审计厅(注:报送到财政厅时,附软盘)。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所掌握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者,按《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账户将暂停对其经费拨款,直至改正。对违反本通知第三条者,省财政将不再批复到该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并对在该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拒绝拨款,并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该商业银行进行处罚。
各级、各单位要对整顿银行账户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意义。对这次整顿工作以及今后的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各单位要有明确的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整顿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情况,对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认真纠正、处理,并如实反映。对不认真整顿秩序、弄虚作假的单位,以及整顿秩序之后又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单位,要从重从严查处,不仅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请各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