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29 文件号: 冀财库[2001]2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为了做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工作,规范支付业务,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单位与财政支付中心有关工作的衔接,规范支付业务,保障资金的安全、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1.试行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的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量大小确定,原则上一个试点单位确定一个经办人员,个别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人员。试点单位的所有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般由经办人员持“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备案登记卡”(式样附后,报支付中心备案)办理,更换经办人员须重新备案。
2.经办人员要熟悉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掌握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等规定;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审核把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经办人员要按要求定期到支付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经办人员受理支付业务后,应定期到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不得积压。对已办理付款业务的,要及时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核算、管理。对支付中心出具的预算单位收支情况表应及时安全地传递给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丢失和延误,核对盖章后,要及时反馈给支付中心。
4.试点单位及经办人员应自觉接受支付中心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保证财政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支付工作程序
1.预审原始凭证
经办人员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支出票据时,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规定。
2.整理原始凭证
经办人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3.填制支付申请
经办人员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填制支付中心统一制式的支付申请专利。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一事(或同一项目的支出)一单。经办人员、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预留支付中心的财务印鉴。
4.办理报账手续
(1)审核凭证
经办人员将支付申请单据交支付中心审核人员,经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交出纳办理具体支付业务;对于原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退交经办人员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支付;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支付中心不予受理。
(2)支付资金
试点单位已用单位自有资金预付的经济业务,支付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开具转账或现金支票,由经办人员到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兑付手续。
支付中心在办理支付手续的同时,在支付申请及相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支付中心付讫”章,并将支付申请单第三联及所附凭证交予经办人员,由单位进行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