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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厅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01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1]3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1年8月28日中办、国办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我省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公示,是指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涉农税收事项以特定方式公之于从,让百姓明白,受群众监督。
二、农业税收公示内容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具体项目包括:纳税农户的农业税收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特产税税源记录、税收政策变动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纳税事项。农村税费工改革试点地区还应当公示纳税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
三、公示方式,可采取张榜公布、报纸专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公示事项应事先公示。张榜公布的,应当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
四、从现在起,全省各地要在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方式等,由各市、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征收管理实际具体确定,并报上一级农税征收机关备案,以便检查、监督。
五、各级农税部门要严格依法征税。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征收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征收机关满足群众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具体执法行为公正、公开、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以往公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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