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日期:1987-11-02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7]第17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后,计算确定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填发完税证,按埃塞俄比亚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对依法免税者,填发免税凭证。征收机关同时办理日常会计事务,掌握占地和纳税情况,及时编报季报和决算。
二、税款征收和管理。县、乡两级征收机关都可直接征收税款。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代征,并从征收费中付给一定数额手续费,付给办法由县征收机关同有关部门商定。各级财政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控制税源。对逾期纳税者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款直接配合,控制税源。对逾期纳税者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款直接缴金库,也可暂存信用社或银行“耕地占用税存款”专户,不得保存现金。征收的税款至多五天上解或缴入金库,同代征单位结算至多五天一次。滞纳金视同税款管理,缴入金库。税款和滞纳金严禁截留挪用。
三、耕地占用税有关数字和票证管理。县、乡两级设置耕地占用税基本情况登记政策簿,按要求把每次占用耕地情况详细登记,永久保存。耕地占用税有关证、表、簿等由省统一制定格式,编号。决算表由统一印制,其余均由各地、市印制,费用按比例分担。完税证收、发、存情况要登记。对缴回完税证的合法性、数字准确性应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填用完税证按《河北省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执行。
四、耕地占用税会计核算办法。耕地占用税会计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设置四个一级会计科目,十三个二级会计科目,三级会计科目由县自定。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使用方法(见附表)。记帐凭证、帐簿格式不作统一要求,可采用预算会计通用格式。会计资料和档案保管参照《河北省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