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1-05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秦皇岛、廊坊、邯郸、石家庄、保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财税[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冀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