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价格的函
颁布日期:2001-11-05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1]20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河北省物价局: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
时,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而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有时在同一时期内会涉及
多项外出经营活动。为方便纳税人经营,需要发给纳税人多个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
纳税人丢失、毁损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鉴于《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
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中,
核定的税务登记证(含正本、副本等)收费标准为一个总价,而未对正本、副本的价
格进行分别定价。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参照外省市收费标准和实际制作费用,
特申请核定我省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经核算,我们意见定为15元为宜。
  以上意见妥否,请核批。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