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0-30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1]1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处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发[2001]17号通知精神,为适应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对全省范围内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标准
(一)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本机关制定的所有涉税政策、规定、措施、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
(二)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以下内容的,
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直接或者间接国内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
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征收不同税、费的。
2.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购买或者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
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给予不同待遇的。
3.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和零部件的待遇,或者给予其在国内
外销售自产产品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4.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使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获得生产要素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5.规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超出相应服务成本的进出口规费的,或者对来自不同
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同标准的进出口规费的。
6.规定对进出口产品设定数量限制、补贴等非关税措施或者实施相应的非关税
措施程序的。
7.规定在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来自不同成员的产品适用不同的采购条件或
者采购程序的。
8.规定与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同的措施的。
9.规定进口产品适用的标准高于当地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
适用不同标准的,或者地方标准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的。
10.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以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的。
11.规定对农产品出口给予补贴的。
12.对有关产品进出口作出下列规定的:
①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特殊种类、数量、价值的本国产品或者在当地生产中按
数量或者价值的一定比例使用国内产品的;
②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者价值与企业出口本地产品的数量或
者价值挂钩的;
⑦通过将企业的外汇支出与企业从境外获得的外汇收入挂钩,限制企业进口直接
或者间接用于生产所需要的产品的。
13.规定外商投资审批以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以出口实绩、当地
含量、技术转让等为条件的。
14.对有关服务业作出下列规定的:
⑦规定给予来自某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低于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
务或者服务提供者的;
②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和能力的要求超出为保证该服务的质量所必需的限度的,
或者这些要求缺乏公开、明确、客观的标准的;
③许可程序本身构成对服务贸易限制的。
15.对我国加入WTO谈判中作出具体承诺的有关服务业,在下列方面作出规
定的:
①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等方式,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加以限制的;
②以数量配额方式或者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服务总营业额或者服务资产总值加以
限制的;
③以数量配额方式或者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服务网点总数或者服务产出的总量加
以限制的;
④以数量配额方式或者根据经济需求状况对特定服务行业或者服务提供者雇用的
人员总数加以限制的;
⑤规定服务提供者需要以特定组织形式提供服务的;
⑥规定外方股权比例或者外方投资总额以限制外资进入的。
16.对我国加入WTO谈判中作出具体承诺的有关服务业,违反我国所作承诺
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
17.规定影响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维持、使用、丧失等知识产权保护实体
标准的。
18.规定获得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和收费标准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
者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中外当事人或者不同成员的当事人规
定不同的程序和收费标准的。
19.规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救济程序和收费标准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或者对中外当事人或者不同成员的当事人申请救济规定不同程序和收费标准的。
20.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有与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
诺不一致的其他内容的。
(三)已经过时、自动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清理。
二、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
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
既是我国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因
此,各级国税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
感和责任意识,要认真组织,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鉴于清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时间紧、要求高,为加强对全系统清理工作的领导,
省局成立了以局长郜更顺为组长、副局长刘国通为副组长、各有关处长为成员的河北
省国家税务局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
规处。
(二)严格标准,认真负责。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WTO的
相关知识,准确把握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标准,
逐一对照检查,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决不能因为我们的工
作疏漏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原则上谁起草,谁清理,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
性文件,由牵头起草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市局、省局有关处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
位的清理工作,并监督本单位下级的清理工作。
(四)省局各处室在11月底前、各市局在12月底前务必清理完毕。清理工作
结束后,要将清理结果按原程序予以公布,同时将清理结果填写在附表(见附件)中,
报省局法规处。
(五)明处一季度省局将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