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出口企业统一换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0-10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1]18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登记证管理工作,适应外贸经营体制改革和推广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的需要,省局决定,对全省出口企业统一换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及其有关规定,下列出口企业需统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或核准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或生产自产货物出口的企业;
(二)已发生销售自产出口货物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尚未办理完毕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性企业;
(五)外(工)贸企业改制后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母公司控股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产承担民事责任、财务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出口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七)其他按规定应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企业。
二、附送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时,应向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和进出口管理机关附送如下文件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或核准登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或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出口企业,需附送对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以及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五)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六)银行出具的企业开立的退税帐户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登记程序
出口企业申请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须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一式三份,企业、征收机关和退税机关各留一份,)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送各市国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只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不填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包括副本)均采用计算机编辑打印方式填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统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必须对出口企业分户建立档案,将企业附送的出口退税登记证资料和退税审批资料等装入企业档案,并作为原始资料长期保存。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按照省局要求,尽快通知所辖出口企业于2001年11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换发手续。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出口销售业务开始前3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统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出口企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的规定,认弄虚作假做好出口企业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工作。严禁私自扩大出口退税登记范围以及违反规定为出口企业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已被注销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破产、解散、撤销及其他应终止退税事项的企业,由各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退税登高记证》等有关资料。
(三)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收取出口退税登记证工本费。收取的工本费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上解,不得挪作他用。
(四)统一换发或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市局应于2001年12月15日前写出书面报告,连同本次换发、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名单一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过去有关出口退税登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