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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1-09-30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需要,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信贷(包括技术合作信贷)和
各类赠款项目资金派出的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出国团组。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第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赠款,下同)组织出国团组,应当依照有关
贷款协定(包括赠款协定,下同)等法律文件、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批准的项目建议
书中的出国计划实施。
  第二章 出国计划的审批
  第四条 由国家财政统借统还或专用帐户由财政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责审批。
  第五条 专用帐户由省财政厅管理和其它由省、市人民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专用帐户由财政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
责审批;专用帐户设在省财政厅的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报财
政部备案;专用帐户设在项目单位的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项目单位的外事主管
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利用其他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相关银行的总行负责
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包括项目执行中必须
进行的设备操作和技术培训),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所属项目,
由相应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 欠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到期债务本金和息费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在报
本地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贷款项目出国计划前清偿所有欠款,逾期不清偿的,财政
部和省财政厅将暂缓出国计划的审批。
  第十条 跨年度执行的出国计划,应作为当年计划重新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出国计划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 需由财政部审批的出国计划,应至少在年度开始前一个半月(即上一年
度的 11月 15日之前)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报送财政部。由省财政厅审批的出国计
划,应至少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即上一年度的 11月 3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
由项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出国计划,其报送时间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省政府承担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项目,
其出国计划由省项目执行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直部门不作为项目执行主管部门,由市人民
政府承担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单位项目,其出国计划由市财政局负责报送。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省直部门作为项目执行主管部门,
或由省直部门和所属单位及企业承担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项目,其出国计划由
省级项目单位或项目执行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五条 由省级项目单位或项目执行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的出国计划,如涉及到项
目市,其出国计划应事先经过项目市财政局的确认。
  第十六条 赠款项目出国计划的报送程序,按上述贷款项目出国计划报送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出国计划应按本办法附件一《河北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
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详细填报。
  第十八条 报送年度出国计划时应附详细的考察或培训提纲,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
的内容、目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及出访国家和在外逗留时间等情况。执行中如有
调整,需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应在报送出国计划
时附上相关合同副本。
  第四章 出国团组的管理
  第二十条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严格控
制各类出国团组(包括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及出国人员数量,讲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各出国团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任务,如需调整;需报经相关审
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出国路线,原则上须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并购买往返机票。出国人员机票购买采用询价方式。对于省内单独组织的出国团组,
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项目执行主管部门,按照询价采购方式办理机票的预订和购买。
  第二十三条 考察团应由与项目有关的专业人员为主组成。要切实避免内容重复或
与项目无关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团人数原则不超过8人(含翻译);考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4天。
  第二十五条 考察团应集中力量考察一个国家。如有必要,经批准,可就近增加一
个国家。
  第二十六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培训,应当以国内培训为主。如确有必要,
应派出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人员赴国外培训。培训课程要切合项目需要,出国培训人员
回国后要直接为本项目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团原则上在一个国家内开展培训,并严格控制出访城市。
  第五章 出国经费的领取与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从专用帐户周转金中支取出国经费时,除提交省人民政府的
有关审批文复印件以外,还必须提交经该项目的相应出国计划审批部门批文复印件一
份、提款申请书(见附件二)的复印件两份。如出国人员涉及下级债务人或需各债
务代表人分摊出国费用,还应提供加盖债务代表人公章的债务确认件一份。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出国团组,办理提款时应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机票付款通知。
省内单独组织的团组,应出具至少三家以上报价单。
  第二十九条 出国团组预领出国经费时,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出国经费标准的统一规
定。出国任务结束后,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及时到项目专用帐户管理部门或单位报帐,
按出国实际支出填制两份出国用汇核销单(见附件三)、团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
单位公章的国外开支原始单据(复印件),由债务代表人审核后办理核销。经费如有
结余应予结算上缴,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贷款协定中出国培训类别的分配额如有剩余,不应成为多派出国团组的
理由,应根据项目需要,并通过省财政厅报经财政部和国际金融组织批准,方可使用
剩余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国考察或培训团组回国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写出考察或培训报告,
在办理核销手续时报送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执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执行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
年度出国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就本地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
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考
察及国外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出国考察、培训计划明细表(略)
附件2: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出国提款申请书(略)
附件3: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出国用汇核销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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