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10-12 文件号: 冀财税[2001]5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退税程序,仍按照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申报审核审批办法》(财驻监字[1999]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冀财[2001]132号 2001年8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河北省
1河北省兴林车身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开发区8号
2保定向阳航空精密模具厂保定市向阳北路88号
3定州长胜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省定州市
4高碑店市华北模具厂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