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征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6-20 文件号: 冀国税征函[1995]2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了解和掌握征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上下联系,沟通工作情况,省局根据国税系统的工作特点和需要,决定建立税收征管工作报告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1.工作总结制度。各地及征管改革试点单位要定期对征管工作开展及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特别是对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反映,于半年结束后20日内,年度终厂后30日内,向省局征管处报送。
2.征管报表制度。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六种征管报表。新的表式及填表说明已以冀国税征发[1994]8号文发至各地,半年报为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出,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3.重大税收案件报告制度。各地对发生的重大偷抗税和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以及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4.典型经验、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及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对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及当地加强税收征管的好措施、好办法,要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对征管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涉及税收征管的简报、信息在上报省局办公室的同时报省局征管处。
5.专项工作反馈制度。省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下达的专项调查及临时布置或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应按时间要求及时反馈。
二、要求
1.各地要对征管工作报告制度的实施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领导把关。严格按规定时限报送。
2.报告内容要完整、充实,文字简练,突出重点,字迹整洁清楚,力戒泛泛深论。
3.报送情况要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重大案件要有处理意见,紧急事件可用电话报告;
4.征管报表中的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项目齐全,逻辑关系清晰,能够反映报告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在报告期内各地要组织汇审,确保报表质量。
三、考核标准
1.报送时间(20分)
各地要按规定时限报送制度要求的内容,超过期限的,迟报一天减2分;没有规定报送时限的,按事件发生时间5日内报送,每迟报一天减2分。
2.报送内容
(1)文字类(50分)各地要按要求报送总结、报告及其它情况。内容不完善的减1-3分,重点不突出且不充实的减l一3分,报送内容与实际有差别的减1-3分,字迹潦草不清的减1-3分,应报未报的酌情扣减所得总分。典型经验及工作中的好办法、好措施,被省同认可的加5分,被省局采用或推广的加10分。
(2)报表类(30分)。各地要严格按填表说明填报征管各种报表,年度终了后由省局组织各地统一汇审。在汇审中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项目填写、逻辑关系及文字分析等内容进行考核,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减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