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国税部门反避税工作经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8-27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对涉外企业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需要,我省1998年曾明确国税部门开展反避税及征收预提所得税给予30%经费补助,1999年又发文将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00年,经费补助比例调整为20%。为继续加强对涉外企业的反避税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该政策执行期限再次延长到2003年,同时补助比例调整为10%。各市、县(区)国税局要根据反避税实际工作需要,拨付部分经费到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用于反避税办案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