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财税[20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
此各地在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营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
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阁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
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