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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17    文件号: 冀财税[2001]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消费水平,对别墅、渡
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做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在20
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每平方米价格在3
500元(含3500元)以上,张家口市、承德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元(含
2000元)以上,其他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商品
房定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出
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
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
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讣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税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档,在2001
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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