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17 文件号: 冀财税[2001]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消费水平,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做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每平方米价格在3500元(含3500元)以上,张家口市、承德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其他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商品房定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2001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钓鱼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