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1-09-03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1]29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6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目前我省征收“两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收费票时应将发票工本费与代开发发票进征收的税款合开一份《税收通用完税证》,但发票工本费与税款必须分行填列,以便区别汇总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