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颁布日期:2001-08-21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1]14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加强我省D类企业的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全省列入D类管理的企业,实行每半年退税一次。先由企业将退税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退税机关初审,再逐级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