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8-20 文件号: 冀国税函[2001]26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唐山、承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唐山、承德分公司,2001年度分别按应纳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及其所属各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石家庄公分公司(经下简称寿险石家庄分公司)及其所属各支公司,2001年度合并盈亏后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寿险石家庄分公司汇总缴纳,分季度预缴。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