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1-08-03 文件号: 冀地税发[2001]7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
5月1日起实施。新《征管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
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税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管,
都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全省地税事业实现“二次创业”带来了新的机
遇和挑战。因此,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征管法》,是当前乃至今后全省地税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此项工作。
一、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新《征管法》的规定
新《征管法》的实施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
证,同时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体地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
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征管法》的重要
意义,认真学习新《征管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水平。
新《征管法》涵盖了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对税务机关的队伍建设、税务人员的
政治业务素质、文明服务、廉政建设等均从法律的角度做了规定,涉及税务机关各部
门的每一项工作。因此要求全体税务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新《征管法》。为了配合实施
新《征管法》。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全体干部特别是一线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
教育部门要把对新《征管法》的培训列入今、明两年的培训计划。省局负责各市新
《征管法》知识学习的师资培训。在今年9月底以前,各市局要全部完成对征管一线
人员的新《征管法》培训工作。同时,在学习中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自学与讨
论相结合、考试与知识竞赛相结合等,征管、教育部门要对学习的效果定期组织考核。
在学习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新旧《征管法》逐条对照学习,特别是新增
和修订的内容要重点学习,了解其变动的具体内容及变动的原因、背景。
(二)重点学习和掌握新《征管法》中有关税务机关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行
程序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深
刻领会新《征管法》的实质。
(三)注意与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合同
法、担保法等法律的联系与衔接,把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税的方针融会到对
新《征管法》的学习和理解中。
二、广泛宣传新《征管法》,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税法宣传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首次被写进了法律。新《征管法》第七条
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同时也是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
过程。了解税法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广大纳税人知晓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能够
提高纳税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就会减少许多困难和阻力。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新《征管法》颁布实施这一太好时机,对宣传、贯彻工作
做出具体安排,并要狠抓落实。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
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征管法》,做到家喻户晓。
(一)要让所有纳税人都了解新《征管法》赋予的权力、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法
律责任,以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还要提高纳税人运用法律武器保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各市要及时印制新《征管法》宣传辅导材料,提供给纳税人,
私营企业以上的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要保证人手一份。要重点采取集
中培训的方式,争取对全部纳税人都进行一次全面的新《征管法》知识培训,大中型
企业及骨干税源企业要重点培训。
(二)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领导机关及有关领导赠阅
和发放宣传资料。同时,各地要以市、县两级为单位,为当地有关领导举办税法知识
讲座,以积极争取地方各级领导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加强对工商、银行、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税法宣传。
宣传工作要主动及时,尤其是工商部门和银行,新《征管法》对这两部门均明确了部
门协税义务,同时对银行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尽快让这些部门的人员了解和
熟悉新《征管法》,以增进对地税工作的了解和协助。
新《征管法》的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还
要注意与国税部门的协作,以扩大税法宣传的声势。省局将于明年上半年在《河北税
务》杂志及河北经济报地税周刊上举办一次新《征管法》知识竞赛,参赛对象主要是
企业办税人员和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
三、深入扎实地贯彻实施新《征管法》,推动税收征管上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规定的基础上,深入扎实地贯彻实
施,以实现全系统征管上水平,执法上水平,具体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新、旧《征管法》的衔接工作
1.在新旧《征管法》衔接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地方税收中存在的虚收空
转、征过头税、越权减免等问题,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向各级领导阐
明这些违法行为的危害,并认真加以清理、纠正。同时要对以往各级地方政府做出的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清理,并立即停止执行。
2.新《征管法》虽然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管
理办法尚未出台,一些问题尚未具体明确,在衔接方面和执行中会有大量问题存在。
各地在贯彻新《征管法》中,对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严格执行。对有些问题,在
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一些不
明确、不清楚的问题要正式向省局行文请示,待答复后执行。有关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滞纳金计征等新旧《征管法》衔接问题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58
号)的规定执行。
(二)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执法主体这
一法定原则
1.具体征管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只能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依
照法律、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次,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只能由税务机关执行;第三,只能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第四,对财政、
审计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有关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
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2.强调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执法主体的同时,还要严格规范委托代征及协税
护税工作。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并在协议中明
确代征的范围、税种、税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委托代征单位和
个人代征税款时必须为纳税人开具合法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
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税款。要大
力整顿和规范协税护税组织。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积极作用,
但不允许协税护税组织替代税务机关自行征收税款。协护税组织的职责范围必须限于
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法宣传、提供税源信息和化解征纳矛盾。要彻底纠正部分税务机
关过分依赖协护税组织造成的执法主体弱化、税权旁落以至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不
良倾向。
(三)加大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
新《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既规定了下限又规定了上限。这些
规定解决了原《征管法》中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和处罚不到位的问题,充分体现了税收
执法的刚性。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应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确定对违法、违规纳税
人的处罚额度,法律规定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管理、征收、稽查人员要各司其职,
执法、处罚一定要到位。同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税务执法人员只强调纳税人的利
益,应处罚而不处罚,忽略了税法的严肃性;二是未能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处
罚畸轻畸重。对违法性质严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定期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
起到警戒作用。
(四)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和滞纳金加收制度,加大对欠税的治理力度
1.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批的缓缴税款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新《征
管法》对缓缴税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未经省局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批准纳税人缓缴税
款。对超越权限批准纳税人缓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2.新《征管法》将滞纳金的加收比例由于分之二降低为万分之五,滞纳金的加
收比例更趋合理,纳税人也更容易接受,税务机关也便于执行。因此,各级地税机关
必须严格按照新《征管法》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一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
加收率将作为对基层征收单位进行征管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充分利用新《征管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加大对欠税的治理力度。在税务机
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发生冲突时,要充分利用税收优先的原则,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通知出境管理
机关阻止其出境;要依法建立对改制纳税人清缴欠税制度和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
人处分财产报告制度,必要时,应按新《征管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
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应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
时可进行行政处罚,对欠缴税款行为的行政处罚可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逃避追缴欠税
的纳税人,除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按新《征管法》的规定并处罚款,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积极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征得他们的协作配合
新《征管法》对这两个部门均明确了部门协税义务,并且对银行还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要做相应的具体规定。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
要积极主动地与同级工商、银行联系沟通,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新《征管法》
的要求,做好部门协税工作。
(六)进一步加快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程
新《征管法》把税收征管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写进了法律,为税务机关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进行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抓住贯彻实施新《征管
法》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快全系统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进程。省局将对全系统税
收征管信息工作做出规划性安排,并开发研制全系统统一的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各市
局要围绕省局对信息化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在硬件配置和网络
建设上要加快发展的步伐。
(七)坚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1.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新《征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贯彻实施新《征
管法》的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同时,一定要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以体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侵害纳税人合法
权益的一切行为,要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
执法过错责任。
2.在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一定要按照
“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要求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改
进执法工作作风和态度,做到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要按照省
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两权”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的
内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