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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土地管理部门批地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01-16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9]第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有效地控制占用耕地,确保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试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耕地,由同级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和主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密切配合。税款征收的程序如下:
(一)按照先纳税后划拨、量地的原则。申请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用地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附上本单位转帐支票或自带汇票和所在地开户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上述证件齐全后,方可报批;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地数量及所在地适用税额。向征地单位征收耕地占用税。即由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用地的,向省财政厅缴纳耕地占用税;即由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用地的,向省财政厅缴纳耕地占用税;即由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用地的,向省财政厅缴纳耕地占用税;由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用他的。分别向地、市、县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财政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应征税的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具完税证;符合免税的项目开具税证明。退回原转帐支票或自带汇票。
(三)省、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耕地、县、区、土地管理局凭完税证明方可将批准文件下发征地单位,并进拨丈量土地。
二、税款的结算方式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款时,在同一城镇的可采用同城转帐支票结算;异地的可采用银行信汇,电汇及自带汇票等结算方式,以保证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三、税款入库
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缴中央财政30%部分。各级征收机关直接汇缴中央金库;其余70%部分汇缴地方金库。
省财政厅直接征收部分。每季度按规定比例返还有关地、市、县财政部门。
地、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部分。比照省办法按季返还有关县(区)财政部门。应上缴省部分年终一次上解。
县(区)财政部门征收部分中应上解省、地、市部分就地入库。年终决算时按结算事项有关规定和留用比例。分别与省、地市进行结算。
四、征收经费的提取
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征收经费按实征税额5%提取,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实征的税额在入地地方库按5%的比例提取征收经费如何使分配。按冀政办(1988)39号文件规定执行。哪级批地由哪级部财政部门提取征收经费。不得重复提取,省提取部分,由省财政厅,省主管局每半年返还各地市一次。入中央金库部分由省统一提取,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
五、各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请务于一月底前将所辖各乡、镇适用税额和本单位在地方金库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报省厅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六、省财政厅农税处负责征收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占用耕地应征的耕地用占税款,其开户行是:石家庄市建行,帐号51163011,收款单位为河北省投资银行,并在用途栏内注明耕地占用税。
七、本办法自二月一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存款证明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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