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占用农用晒场从事非农业建设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1-07-13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1]2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沧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占用农村晒场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沧市财农税[2001]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农村农用晒场,既耕种农作物又在收获季节用于晾晒粮食的属于耕地,专门用于晾晒粮食的属于其他农业用地。因此,对中原建筑公司占用农用晒场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