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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7-23    文件号: 冀财库[2001]1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财政监督,从财政制度源头上治理腐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和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了《河北省省级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统一规划,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选择确定部分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直接支付试点,并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范围,其他资金暂由预算单位直接支付。争取在“十五”期间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省级财政集中收付制度。
财政集中收付试点的具体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等,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河北省省级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实施方案
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省级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的必要性
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其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有效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时间表延滞,支出过早流出国库,大量资金分散滞留于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财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提供准确依据。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缴拨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省级财政集中收付制度。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省级财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根据《财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省情,在“十五”期间,建立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省级财政集中收付制度,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的支配、使用管理权;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及执行部门预算、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职责均不改变。
(二)确保财政资金缴拨及时,程序规范,安全使用。财政集中收付要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制度有约束,安全有保障。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一规划、稳妥推进、分步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扩大、再推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三、财政集中收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按照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帐,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收入帐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帐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帐册,进行明细核算。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
3.财政支付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零余额帐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通过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安排并适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的收支活动,收入和支出按预算单位及支出项目设置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支付中心每日向国库单一帐户进行实时清算,实现支付。
4.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支出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的财政资金收支活动。
5.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或授权开设的特殊过渡性帐户、基金帐户。
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帐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户体系管理。
(二)设立财政集中支付机构
财政部门在国库机构下设立“省级财政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统一办理和承担财政支付资金的具体支付业务。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适应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
1.直接收缴: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对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或执收执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直接支付 。
(1)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申请。预算单位实际发生支付业务时,向支付中心报送支付申请,经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再由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进行清算。
(2)预算单位自行支付:除财政直接支付外的资金支付,由财政部门确定支出项目,将资金拨入预算单位支出账户。预算单位将资金自行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2.支出类型:按资金性质和用途,财政支出分为工资性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正常经费支出四大类,并按不同程序支付。
(1)工资支出:各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每月的工资(含财政负担的离退休金)发放表由支付中心负责审核,经财政国库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从国库拨到省级财政工资专户。工资代发银行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将资金转入职工个人的工资储蓄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政府采购支出:包括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品目的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帐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3)专项支出:财政一般预算、财政专户和基金安排的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用款申请,将资金拨入支付中心专项支出帐户。支付中心按照单位实际支出需要,经审核审批后,将资金从专项支出帐户支付给用款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者。
(4)正常经费支出: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对除上述支出外的部门正常经费,按月均衡拨入预算单位支出账户。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科目,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对于暂未实行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的支出,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一些支出(如国家安全支出),各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支出、资金调度等,仍由财政国库机构按原渠道或其他适宜方式拨付。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支付试点操作规程》、《河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开发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微机应用软件,确保集中支付业务安全、快捷运作。
(三)进一步完善、深化预算编制改革,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四)支付中心与各预算单位、财政各业务管理机构、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严明的责任网络体系和密切的工作协调关系,关定期向财政部门各业务管理机构、各预算单位提供资金收入、支付情况表,以供核对,确保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安全、顺畅运转。
五、实施步骤
(一)2001年,制定省级试点管理办法,开发财政集中支付应用软件。在对所有省级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性支出及政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选择确定部分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政支付试点。
(二)2002年,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办法,逐步扩大财政支付资金(项目)的范围。
(三)2003年,省级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公用专项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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