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7-23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1]13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两费收入要入时上缴中央金库,不准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支出要按规定设置科目,按规定用途列支进行财务核算,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志项经费各级要按规定及时划拨,保证税收工作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