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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7-16    文件号: 冀财税[2001]4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
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
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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