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7-26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5]5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中卢协定文本待省局收到《协定集》后再行下发。凡波及上述协定的征税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9号 1995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4]071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