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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审计厅关于贯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7-27    文件号: 冀财库[2001]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秩序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现对我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并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协调配合,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前段时间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冀财预字[1998]第85号文),对本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重新审查本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账户、擅自开设的账户要重点清理。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账户要一律 归并;对保留的账户要如实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高性能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分两个阶段进行。
8月20日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摸清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对不合规定的一律撤消,能归并的一律归并,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情况填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负责,对各下属单位上报的自查表中不合规定的账户要督促其撤消,对能归并的督促其归并,然后将各个下属单位报送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统一汇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同级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管辖人民银行和同级审计部门各一份(附报软盘)。
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8月20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并抄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审计厅。
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织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要限期撤消。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我省都制定了一系统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这次清理整顿,对自查出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附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表》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01年5月8日)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确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帐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确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和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国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用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和部、监察部,并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检查阶段。2001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消。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消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的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速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和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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