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1-07-18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1]1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石国税发[2001]16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缓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请示的两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一般是指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无法好期缴纳罚款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缓缴应缴的罚款。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291号文件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税款不可分割。因此,应对所偷税款及滞纳金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