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5-04-10 文件号: 冀地税发[1995]3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规定,(95)冀外经贸计财字第9号文《河北省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款改按本规定执行。
具体弥补亏损手续,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二发[1994]19号文的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