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7-26 文件号: 冀国税发[1995]5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抓好宣传辅导,切实做好国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有什么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范围和种类
下列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1.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的各种发票。
2.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在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时使的各种发票。
3.集贸市场所有纳税人使用的各种发票。
4.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各种发票。
5.涉外企业使用的各种发票。
6.其他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各种发票。
发票种类按行业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发票外,我省统一式样的发票(属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个别统一式样的发票,需要增减联次及用途的由市、地税务局确定。对个别行业,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地税务局确定发票式样,并报省局备案。
二、发票的印制
1.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确定,须经市、地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局批准,颁发发票准印证;机外发票定点印刷厂由省局直接审查确定。
发票定点印刷厂应该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登记簿。
2.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年度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业户,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应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式样的发票。统一式样的发票确不能满足业务上特殊需要的个别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后,方可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统一式样发票套印市、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套印市、地或市、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4.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机外发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机外发票的印制,需经市、地税务局办理有关于续,到省局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刷。
三、发票领购和开具
1.临时到本市、地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办理购票手续。
前款证明是指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临时在本市、地区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办法,由市、地区税务局规定。
2.临时需要领购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使用理由进行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供应发票。
3.对发票管理不善,但按规定又不得对其收取发票保证金的业户,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
4.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地区内开具。市、地区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办法。
5.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得拒开。
四、保证金和保证人
1.对需要交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发票保证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和数量责令其缴纳100-10000元的保证金,限量供应发票,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提供保证人。既不能缴纳保证金,又不能提供保证人的,税务机关不予供票。
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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