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
批程序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管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
合同,到省级科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1]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
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后《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
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
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在营业税
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批关排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