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5 文件号: 冀地税征函[2001]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发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其他印制和使用要求仍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66)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
购付汇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