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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6-21    文件号: 冀财税[2001]3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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