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石家庄市区划调整后耕地占用税征收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2001-06-11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1]1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石家庄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我市区划调整后市内五区按何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市财政农税[200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新区划调整后,凡由其他县划归石家庄市各区管辖的乡镇、村,耕地占用税均按照新的行政区划属地标准征收。同时,原辖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与新属地征收方法、形式不同的,均按照新属地规定执行。
请你市抓紧调整农业税收任务,落实各项农业税收政策,并做好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