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
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