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5-24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1]1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木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使用期省实际明确以下具体问题,请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指定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名单,参见《河北省财政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91)冀财农税字第7号]。
二、“十五”期间,国家指定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在我省境内销售原木或途经我省运输,必须持须原产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方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1]60号 2001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号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农村税费改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对免征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