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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颁布日期:2001-05-28    文件号: 石发[2001]14号    颁发单位: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加入收藏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其上规模、上档次、上质量、上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1、鼓励广大农民、工人、城镇待业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辞职干部职工、复转军人等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在其中就业。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离职或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纪检、监察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参照机构改革的政策,享受分流人员的待遇。对离职人员,对辞职人员,工龄在5年之内的,一次性发给本人上年工资总额5倍的补助费;工龄超过5年的,每增加1年工龄,加发本人半年工资总额的补助费;其工作年限经人事部门确认,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需补交养老保险费,辞职后由本人或聘用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3、固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可与企业保留3年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年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劳动法规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将其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4、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和科研成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有偿服务。经所在单位批准,也可申领营业执照,在业余时间从事饮食、服务、咨询、修理和商品零售等项目的个体经营;允许个人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方式,兴办或合办私营企业。
5、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生源为石家庄市的中专生在我市开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其人事关系可由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凭派遣证明、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6、取消对个体私营经济人员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外地人员凭身份证可直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二、进一步放宽个体私营经济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
7、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各级工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
8、除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项目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不受任何限制。
三、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9、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和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待工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退伍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征1年个人所得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征3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特困职工证》,视其经营情况减免3年工商管理费。
10、私营企业安置固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税全额3年内返还给企业无偿使用;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60%以上、从事社区服务的私营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一定比例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相关政策。
11、残疾人独自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其经营情况减半征收管理费,减征80%个人所得税;从事修理、修配劳务的,凭《残疾证》免征增值税。
12、对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13、对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私营企业,可减征或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建材产品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4、私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帐簿设置及财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营规模达到标准,但会计核算水平较低,如果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将影响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可按规定先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其管理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
15、把私营科技企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鼓励私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产品、项目开发与生产经营;私营企业可承担县、市、省级科技开发项目;各级政府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对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16、对个人或合伙开办的私营科技企业,其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可抵充注册资本,一般技术抵充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可抵充到35%。
17、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18、私营企业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及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同类固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19、私营企业科技人员为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金,按国家对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
20、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私营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软件开发的私营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私营企业研制开发出省、部级以上新产品的,按其增值税新增部分的25%连续5年向企业返还。
21、私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2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或到境外开办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私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再回本市投资办企业或对母企业进行再投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事边贸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如边贸活动超出原核定经营范围的,只要提供与外商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书,可办理变更登记。
23、对有固定经营场地、生产设备和自产产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私营生产企业以及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报进出口自营权。
24、从2001年开始,按海关统计口径年出口创汇分别在300万、500万、10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私营企业,市、县两级政府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金由市、县各出二分之一。
五、鼓励私营企业创名牌、上效益、上规模
25、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私营企业,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私营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金由市、县两级各出二分之一。
26、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培育优势骨干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出口创汇项目,实行贷款贴息。
27、积极支持有规模实力的私营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私营企业集团。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可申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支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私营企业集团发行债券、股票,并为其上市创造条件。
28、鼓励私营企业通过购买、兼并、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造,并可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视同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对待,被兼并、租赁企业职工的安置人数达到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劳服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六、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9、各级政府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的,应依法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
30、私营企业兼并、收购资不抵债的固有企业,办理土地手续时,可以用土地出让金补偿差额。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可采用租赁制,前3年可免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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