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01-20 文件号: 冀财农税字[1989]第5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地、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1990年1月1日起,对新建公路占用耕地,统一1.5元/米2计征。冀改(1987)117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不再执行,1989年底以前公路占地仍然执行2元/米2标准。
二、请各地、市尽快组织力量对1988、1989年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对长期拖欠未缴的,可由地、市采取扣款办法进行征收。
附件: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