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申请,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视当期省级收入完成情况和申请企业经营状况,酌情核定每一年度
冲减利息收入额。
二、对纳税人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利息收
入按以下程序审批:
纳税人每年需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
填报《金融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三、对金融企业未经批准而私自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相应规定处理。
附件:1、金融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
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
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
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
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
到利息的当天。
三、 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
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 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
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
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废止日期:200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