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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抗旱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4-14    文件号: 冀财农字[1995]第27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县财政局、水利(水保)局:
抗旱服务组织是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从1991年以来,进一步改革抗旱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将一部分抗旱经费专项用于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155个县级抗旱服务站。各服务站在抗旱活动中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为我省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使各级抗旱服务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渐走上规范化建设管理的轨道,形成一个完整的抗旱服务体系,在多次征求意见,反复协商的基础上,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河北省抗旱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试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应及时反馈,以便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河北省抗旱服务站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抗旱资金的使用效益,我省从1991年9月对抗旱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一进一步改革,重点支持建立和发展县级抗旱服务组织,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有偿服务。建设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是抗灾减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深化水利改革、强化服务职能、加强水利基础产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系统领导,建立省、市(地)、县(含县级市、区,以下同)三级抗旱服务站,形成自上而下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抗旱服务组织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按照支持、指导、管理、协调、服务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机构设置和指导思想
1.机构设置。省建立抗旱服务总站,各市(地)建立抗旱服务分站,各县建立抗旱服务站(服务队、服务中心)。县级服务站是立足本行业,强化服务的事业性服务实体,实行企业经营和管理,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有关支农优惠政策。省、市(地)、县三级服务站为业务领导关系。各级服务站可设站长1人,(亦可设副站长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抗旱服务站、分站、站均在同级抗旱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县级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集中使用抗旱资金,由上而下地建设和发展抗旱服务组织;实行有偿对口服务,保本微利经营,抗旱为主,兼营其它,逐步达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多功能的水利综合社会化服务实体。
3.县级抗旱服务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经营应达到有机构、有设备、有场地(包括办公活动场所),落实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人员分工的基本标准。
二、总站的主要任务
1.组织实施抗旱服务活动,审查分站上报各县建设抗旱服务的计划,报请省抗旱办公室在资金、设备、物料上给予安排。
2.检查县抗旱服务站的设备购置、管理、效益等情况。
3.检查县抗旱服务站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4.总结典型,交流经验,指导、督查分站、县站的抗旱服务工作,协同解决抗旱服务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抗旱服务组织的服务水平。
5.组织对抗旱服务站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6.负责对抗旱服务站工作实绩的审查评定,表彰先进。
三、总站的职权范围
1.用省下达抗旱经费购置的设备,其所有权归省,由总站监管,使用权归分站或县站;市(地)、县投资购置的设备,其所有权归市(地)、县,由分站或县站监管使用;县站用自身收入或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县站。
2.使用省投资而未按审定的计划或未经总站同意擅自改动计划购置的设备,总站有权调出另行安排。
3.县抗量服务站因管理不善影响正常开展服务活动又没有及时解决,总站和分站可将设备调出另行安排。
4.为增强县服务站的自我发展能力,可用地方匹配资金或服务收益,购置少量其他服务性机具,但不得动用省下达的抗旱经费,违者总站有权将所购设备调出或责令限期更换。
5.根据抗旱需要,可组织市、地之间、县与县之间抗旱服务人员、设备的跨区调动,相互支援。
四、分站的职责任务
1.领导、组织、协调、检查各县服务站的抗旱服务和非抗旱期间的多种服务经营活动,及时完成总站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2.审查县服务站的建设和发展计划,制定各县服务站的延伸建设规划,报总站同意后组织实施。
3.组织本市、地范围内抗旱服务的相互支援、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对抗旱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考评、奖励,向总站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
4.根据各县需要情况,代县站统一购置设备。
5.按规定搞好折旧费和管理费的收取、上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6.对县服务站的设备,分县建帐,每年底清查一次。
7.受总站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五、县站的职责任务
1.按照总站、分站审定的计划购置抗旱设备。
2.制定本县服务站的延伸建设规划,报分站、总站审批后,按照《关于县级抗旱服务向乡镇延伸建设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各种有利于开展抗旱服务、有利于实现自我发展的规章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抗量服务的收费标准。
4.抗旱期间,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为抗旱服务,作到遵守制度从严、服务手续从简、收费标准从低、服务质量从优。
5.非抗旱期间,利用已有的设备开展多种服务,增加收入。
6.按规定提取和上缴折旧费和管理费,并搞好县站自留部分的使用管理工作。
7.广开门路、增加项目,逐步把服务站办成抗旱为主、兼营其它的服务实体。
8.根据总站、分站安排,实施跨县支援的服务活动。
9.完成总结、分站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财务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
(1)各级抗量服务组织所购置的运输工具、机电热电厂灌设备、农机具。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做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正确核定固定资产数量,做好固定资产的建帐、登记和清查工作,做到分、总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3)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
(4)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报分站同意后应及时处理,购置适用的新设备。
(5)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及报废要及时登记入帐,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6)坚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采取平均年限法。小型机电排灌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其它设备使用年限按实际情况评估,为简化提取折旧费的办法,统一按省、市(地)投入建站专项资金的70%形成固定资产,分10年从投入资金的翌年开始逐年提取。
(7)实行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分级管理。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省投资部分提取的折旧费,20%上缴市、地,60%由县使用;市、地投资部分提取的折旧费,40%上缴市、地,60%由县使用。县投资部分提取的折旧费,全部由县使用。上缴市、地和省的折旧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收取,并逐级统一上解。所提折旧费继续用于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省、市(地)、县三级保管的折旧费分别由总结、分站和县站做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拨款实施。
2.流动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
(2)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做到随时清理结算。
(3)物资和用品管理要做到采购、供应有计划,消耗有定额,库存有限额,进货有验收,领用有手续,保管有专人,实物要有明细帐,定期盘点。
七、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费的提留
1.县抗旱服务站要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包括:(1)人员工资;(2)燃料费、电费;(3)维修费;(4)固定资产折旧费;(5)大修理费;(6)管理费;(7)利润。对于抗旱服务,其中第7项可以前6项和的10――15%计入。对于多种经营,则以市场为导向,随时浮动。
2.管理费的提取与上缴。县站从服务经营收入中提取管理费。为简化和统一,均按省下达抗旱经费(包括统一购置设备折款)的总额,从翌年开始,从服务经营收入中每年提取2%的管理费,连续提取3年。所提管理费50%留分站,50%上缴总站。地、市匹配资金,分别亦按每年2%提取管理费。各县站所提管理费数额,由县站自定。
3.上缴总站、分站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全省、全市(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的活动经费,如人员培训、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奖励先进、办公经费等。
八、附则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1992年10月发布的《河北省抗旱服务站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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