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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业税收减免审核程序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5-08    文件号: 冀财农税[2001]1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执行农业区划税收减免政策,规范农业税收减免事项和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
1.农业税灾情减免。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冀财农税[2000]20号)要求,在调查核实灾情并与农业、民政部门统计数字保持一致的基础上,逐级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农业税灾情统计表。由省级征收机关下达农业税灾情减免指标并核减农业任务。各级农业税收征管机关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农业税灾情减免指标文件后,根据受灾村、户的实际情况,书面委托村委会负责对享受减免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分配减免资金到户,并监督落实。
2.农业税社会照顾减免。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在每年下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三十日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农业税社会照顾减免申请表》,乡镇政府根据照顾对象的实际困难和有关减免政策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县财政(农税)局,财政(农税)局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社会照顾减免指标,并逐级落实到农户。
(二)农业特产税减免
农业特产税社会照顾减免,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征收机关根据照顾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有关减免政策写出书面减免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
耕地占用税减免,仍然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冀财农税字第38号)执行,具体程序:由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并附有关减免文件资料;经征收机关核实确认后,按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并附有关资料(占地批件、省厅统一制发的减免审批表等其他辅助资料)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四)契税减免
契税减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函[1998]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由纳税人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并附有关减免背景文件资料;经征收机关核实确认后,按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并附有关资料,填写省厅统一制发的《河北省契税减免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二、要求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执行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严把审核、审批关,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严格减免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减免审批必须有正式文件批复,减免审批表必须有审批人签字,并加盖审批机关公章,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案可查。
本通知自2001年起执行。在接到本通知之前,已报未批的要重新履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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