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有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
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
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协营业税税率降为5%。
因营业税税率降低顶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
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