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关键字:
按文件号:
颁发单位:
库别:
添加日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4-09    文件号: 冀地税函[2001]6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当地主管地税
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领购服务业统一发票或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二、税务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介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会员注册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3-2012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税务信息网                冀ICP备150009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