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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2001-04-18    文件号: 冀国税发[2001]76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加入收藏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石油、石化系统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已进入扫尾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加快安装进度,争取要6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任务,并认真做好计量检测和非税控加油机的查封工作。
二、石油、石化系统加油站已安装税控装置的,不再由省石油、石化公司重新选型或对加油机实施改造,要按照工作的总体要求统一进行计量检测,接受整机防爆检验和抽查及税控初始化,并结付安装费用。
三、未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2001年10月底以后仍采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各级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总是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对其实施查封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
四、已取得秤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上述双方简称改造单位),并将完成燃油加油机的整机防爆检验并合格的设备汇总,连同企业资格证书、防爆改造检验证、检验员资格证书等材料于6月30日前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将于7至8月份组织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对改造单位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工作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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