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1-03-21 文件号: 颁发单位: 【加入收藏夹】
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
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
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财政
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除当年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为
了便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已拨款、单位尚未支出的财
政预算内、外资金,均按自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
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
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对定点采购项目也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采购单位的
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
政部门根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
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 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中心)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
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办理纳入政府采购目
录的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
其他任何部门(包括采购中心)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 省直驻石家庄市以外事业行政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的,
其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拨付仍按原拨款办法执行。在属地参加政府采购时,执行属
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办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
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程序
第八条 部门政府采购进度应与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部门月份
拨款申请书中的政府采购金额相结合。财政部门在审批事业行政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项目的采购申请时,应与财政收入进度、库款调度情况、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部门
月份拨款申请书中的政府采购金额相结合,在保证国库资金正常调度的前提下,有计划
的搞好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财政国库资金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划拨。
(一)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财政国库资金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的划拨。
1、基层单位申报。基层采购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按月向主管部门报送下一个月(或
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基层采购单位在报送下一个月(或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填
报《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
2、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月份(季度)政府采购计划进行
汇总,将汇总后的“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数”、“本次采购金额”,分别填列在部门《月
份拨款申请书》中的“其中政府采购预算”、“拨政府采购专户”栏内。
3、财政国库部门划转资金。财政国库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部门《月份拨款申请书》中预算内、外政府采购资金数额,分别从财政国库或财
政预算外资金(采购单位预算外)专户预拨到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
开户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
人民银行国库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据的拨款通知单拨付预算资金。
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填报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经财务主管部
门、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核实资金并划转到财政国库(或
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后,由财政部门委托采购中心
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
(二)采购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自筹资金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划
拨。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单位按批准的采购金额划
拨到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
(三)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拼盘时,各项资金向“政府
采购资金专户”的汇集。拼盘采购项目中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部分,由财政国库部门按
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资金。拼盘采购项目中属于采购单
位自筹资金部分,由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自筹资金总额,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
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资金。
各级财政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同级财政的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按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核算,并向财政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收、支进度情况。
第十条 从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
(一)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向供应商的划拨。
1、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向供应商拨付价款申请。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
商品验收合格,即可向财政部门提出向供应商拨付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
(2)《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委托书》(见附件1);
(3)《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书》(见附件2);
(4)《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
(5)《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见附件3);
(6)《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见附件3);
(7)《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见附件4)
(8)供货商及劳务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货票》及复印件。
2、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购单位提交的以上资料以及采购过程
中招标人已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的“招标文件”、“采购合同样本”、“采购合同副
本”、“中标通知书”、“招标总结报告”进行审查、核对,对符合采购程序、采购商
品规格、数量、采购总金额与财政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数相一致、采购合同金额与中标通
知书相一致、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将审核意见签署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
中支付拨款申请书》上,转交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
3、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审核、向供应商划拨价款。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
部门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经指标审核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厅(局)长
在《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上审签后,从“政府采购资金
专户”直接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财政总预算会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依据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有关联与本条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政府采购价款拨付以后,《发货票》复印件作为拨款附件,《发货票》原件退采购
单位,其他资料由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按有关规定存档。
4、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记帐。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根据以上规定从“政府
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后,向采购单位下达《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
采购收支转帐通知书》(见附件4)相关联,采购单位依据此通知书与本条规定的其他资
料一并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相应的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帐。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签章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
购收支转帐通知书》相关联,登记相关收入、支出帐。
(二)采购项目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
应商的划拨。采购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向商品供应商拨付价款时,向财政部
门提供的资料以及执行的拨款程序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采购单
位向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开据专门用于自筹资金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
采购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见附件5),经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财
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据此直接从“政
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划拨价款。在此情况下,财政总预算会计、采购单位主
管部门不作帐务处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采购单位仍按本办法规定作帐务处
理。
(三)采购项目属于拼盘资金的,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
的划拨。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单位自筹资金三项构成的,财政预算内、外
资金的划拨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单位自筹资金的划拨方法与本条第(二)款相
同。此类情况下,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资料是共用的。
(四)分期付款的处理。
1、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一次供货、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款项的拨付
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以后各期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采购单位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第一期拨款整套复印件外,还应开具《河北省事业行政
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
2、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属于分次供货、分期付款的,资金的拨付仍按本
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拨时限(节假日顺延)。不论
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还是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资
金专户”向供应商的划拨时间,总共时间为10天。
1、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时间为2天;
2、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审核时间为2天;
3、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主管厅(局)长审核时间为4天;
4、财政国库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商品供应商
划出时间为2天。
由于特殊情况主管厅(局)长不能按时审签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应当从
接到《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和其他资料之日8日内,从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可要求采购单位
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
和采购单位按事先确定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应当汇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
应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超支、节余的处理。
(一)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行政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超
支、节余资金的处理。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
文本、政府采购建议计划中的项目预算以及批准的采购物品数量、规格进行采购时,中
标价大于项目预算的(超支部分),仍由同级财政另行追加拨款;中标价小于项目预算
的(节余部分)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归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调减部门采购项目
经费预算;二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抵顶该部门其他采购项目的超支部分或弥补经费不
足,此种情况下由采购单位提出调整项目预算初步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调整预算
后,按调整预算后的项目拨款。
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其超支仍由采购单位筹集,节余部分归采购单位使
用。
(二)部分由财政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超支、节余资金的处理。
部分由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时,中标价
大于项目预算的(超支部分)所需资金部分由采购单位筹集,中标价小于项目预算的(
节约部分)归采购单位统筹安排,由采购单位提出调整预算初步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
准并调整预算后,按调整项目预算后的项目拨款。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的处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属于采购单位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处理。
采购单位其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扣除调整预算部分)属于财政预
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定期填制《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余额划
转通知单》(见附件6),经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从“政府采购
资金专户”代理银行分别划回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属于单位自筹资金的的处理。采购单位其采
购项目“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余额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国
库(或集中支付)部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自筹资金存款余额划转申请书》(见附
件6),经财政国库(或集中支付)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从财政“政府采
购资金专户”代理银行划转到采购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
为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按《河北省政府采
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7)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的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
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
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
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
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以进行政府采
购卡支付方式试点。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
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
政府采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商中国人民
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委托书》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略)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略)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略)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帐通知书》(略)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略)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余额划转通知单》(略)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自筹资金存款余额划转申请书》(略)
《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