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批复》中允许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棉花经营单们是指棉花经营单位(诸如棉麻公司),凡非棉花经营单位(包括棉花加工企业、用棉企业等)一律不允许按13%税率而应按10%抵扣进项税额。
二、属于增值税一秀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免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是以票面金额直接计算,不算要还原不含税价格。即: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此计算方法从而2001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